涵江区财政局关于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涵财〔2018〕182号
涵江区财政局关于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莆田市金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朝阳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 郑国金 联系电话: 13626909323
授 权代表: 周小平 联系电话: 18760589697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朝阳街358号
被投诉人 1: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地 址: 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联 系 人: 胡 静 联系方式:0594-3366053
被投诉人 2: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602室(莆田市城厢区霞林社区6#304室)
联 系 人: 郭石磊 联系电话:15105949696
二、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编号[350303]ZZG[GK]2018001)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知公司”)组织的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303]ZZG[GK]2018001)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且对卓知公司、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1:1-1项防火墙和1-2项上网行为审计招标参数。
投诉事实依据:1、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事实证明思科、华为、华三、锐捷、天融信能够应标的证据。2、请被投诉人查阅深信服网站,若被投诉人不做更改,拭目以待中标的品牌是否是“深信服”。
投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要求“(一)技术要求:“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可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 2:1-30项1080p室内网络球型摄像机:1-30-17. 当红外开启后,透明罩出现水雾、灰尘、刮痕时,采集的图像不应出现重影、模糊及光反射现象(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考评依据,原件备查)。
投诉事实依据:1、当红外开启后,透明罩出现水雾、灰尘、刮痕时,采集的图像不应出现重影、模糊及光反射现象。是不科学的。要求删除指定机构的检测报告并提供样机测试,是尊重科学规律、合法合理的诉求,现场测试比检测报告更具有说服力,且更能够防止以次充好。2、被投诉人没有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的规定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投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违反《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三(二)2点规定。
投诉事项3:1-32项IPSAN :
(1)、1-32-2.控制器结构,配置≥64位多核处理器,≥4GB内存,内存支持扩展到≥32GB,内置SSD固态硬盘和氦气硬盘(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考评依据,原件备查)。
(2)、1-32-8.可对指定的录像段或指定事件的1个或多个前端的不同时间段的录像段添加标签,并自动备份到存档卷中,使之不会被覆盖删除。(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考评依据,原件备查);9. 应能在RAID内丢失2块(含)以上硬盘时,无需等待丢失盘恢复,保留盘数据可正常读取,新数据可正常写入(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考评依据,原件备查);
(3)、1-32-16.提供 3C、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公安部GB/T28181检测报告;
投诉事实依据:1、要求提供指定机构的检测报告违反《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三(二)2点规定。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并非货物的特定条件。3、难道只有公安部检测的产品才能进入安防领域,这是为控标行为的强词夺理。
投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违反《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三(二)2点规定。
投诉事项4:
(1)、1-50项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
(2)、1-51项自助服务终端管理平台:
投诉事实依据:1、行政审批业务由浪潮公司建设,且市中心和秀屿区中心的以上2项平台系统均与浪潮系统稳定运行。2、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市中心和秀屿区中心的以上2项平台系统的证据说明不是由浪潮公司建设,请被投诉人提供市中心以上2个平台系统的合同复印件证明不是由浪潮公司所建。3、以上2个平台和审批系统中的一个部门是密不可分的。4、在供货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要达到被投诉人的要求,只能是“有备而来“的供应商。
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提出投诉请求有以下4点:
1:1-1项防火墙和1-2项上网行为审计招标招标要求采用思科、华为、华三、锐捷、天融信、深信服等品牌的共性指标。
2:1-30项1080p室内网络球型摄像机:1-30-17. 当红外开启后,透明罩出现水雾、灰尘、刮痕时,采集的图像不应出现重影、模糊及光反射现象(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考评依据,原件备查)。改为:1-30项1080p室内网络球型摄像机:1-30-17. 当红外开启后,透明罩出现水雾、灰尘、刮痕时,采集的图像不应出现重影、模糊及光反射现象(提供样机现场测试)。
3:1-32项IPSAN要求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的规定删除指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4:1-50项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1-51项自助服务终端管理平台与行政审批系统是关联的、数据互通的,在涵江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按市中心的模式进行开发。
五、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 2018年9月14日将投诉书副本分别发送两被投诉人。并通知“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暂停“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涵采购[2018]02号),要求被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有关依据。被投诉人投诉书答复,内容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 1:
1、根据采购人市场调研、确认,1-1项防火墙和1-2项上网行为审计招标参数至少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可满足,不存在为某一家产品量身定制的写标方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八)项的规定。
2、采购人因标准化建设的需要须搬迁到涵城领域大楼办公,该大楼为综合性办公写字楼,各职能部门都是专网接入,涉及保密信息;也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办事服务的公共场所,属于重点场所,故本项目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八)项规定及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要求“(一)技术要求。
(二)、针对投诉事项 2:
1、网络球型摄像机属于安防电子类产品,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由公安部发布,故要求出具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2、经网上查询,2018年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布了新的《通过新国标GB/T 28181符合性检测的产品目录通报》中已有多个供应商网络球型摄像机通过检测。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故不要求现场提供样品。
(三)、针对投诉事项 3:
1、“1-32 IPSAN”参数以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搬迁后将面临入驻职能部门增多、信息保密要求高等问题提出的实际需求,且1-32 IPSAN参数中仅有功能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2、采购人因标准化建设的需要须搬迁到涵城领域大楼办公,该大楼为综合性办公写字楼,各职能部门都是专网接入,涉及保密信息;也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办事服务的公共场所,属于重点场所,故本项目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
(四)、针对投诉事项 4:
1、目前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现有窗口所使用的审批业务系统,是由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但不包括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和终端管理平台。根据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采购的合同(莆田市网上审批系统深化暨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所示,合同中所约定的甲方为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不包含其他区县。本次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所采购的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和终端管理平台与市本级并无冲突,不属于重复性采购。
2、“1-50 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及1-51自助服务终端管理平台”参数均以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日常工作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相关功能要求,从未指定任何供应商(包括浪潮公司),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3、该两项中所列参数均为功能要求,同时要求与现有的网上审批系统进行无缝对接,是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实际需求;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合同签订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签订同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并未如投诉人所说的供货时间紧迫,只能是“有备而来”的供应商,投标人自身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及技术人员,招标文件中从未指定只能由浪潮公司提供;同时本项目的挂网公示时间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未存在公示时间不足情况,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六、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1、“投诉事项1”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八)项的情形;标书“1-1项防火墙和1-2项上网行为审计招标参数”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释义第二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4”:“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这类特定条件要与采购需求有直接关系,没有歧视性和排他性,保证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规定。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3”中IPSAN存储并非安防专用产品,无需提供检测报告。“投诉事项4”项目标书“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1-50项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设置前提要求: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应可实现全面兼容对接现有审批管理系统平台”。故“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均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理由成立。
综上,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修改标书,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11日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