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管大队购置20辆燃油考试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300]FJLW[GK]2019008,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莆田捷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奇公司”)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城涵西大道2068号
被投诉人之一: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719号
被投诉人之二: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卫公司”)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北街华源豪庭1座1单元406号
相关供应商:莆田市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捷奇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格”填写规定,填写明确的符合法定要求的规格型号,该行为属于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应当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请求责令被投诉人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性技术性审查标准进行评审,取消荣丰公司的中标资格。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荔卫公司受交警支队的委托,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12月5日开标,12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荣丰公司,目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2月11日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 12月19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逐项响应“无偏离”或“正偏离”,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7.2评标标准②技术项“响应情况”对应的评标方法要求作出了投标响应承诺,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方法及标准作出了评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产品规格填写为“昕锐1.5手动档标准版”,填写不够规范,但从投标文件整体来看,事实上已明确表达了所投标的产品是“昕锐1.5L手动标准版,国六排放,车辆型号为SVW71513AF”,且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和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特别注明“(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等属于实质性要求,而“规格”项下的填写要求并不在以上条款规定之内,不是实质性要求,因此中标人“规格”项下的填写表述不属于重大偏差,不属于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情形,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投标文件“规格”项下的填写属于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情形,应当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本次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了中标人的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一致推荐中标,本机关对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