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莆田市教育莆田市2020-2022年度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电子化测试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300]PTHS[GK]20200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市康达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体育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丰路8号金达科技中心856室
被投诉人1:莆田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中大道市政府机关大楼1号楼
被投诉人2: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代理公司”)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40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3月24日第二次现场递交质疑函,恒顺代理公司拒收,该公司利用疫情不便,故意拖延,导致投诉人无法正常参与此项目。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用同一品牌的两家供应商来证明满足招标参数的有三家以上,混淆视野,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3:泉州市类似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为“汇海”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参数与泉州市项目的参数基本一致,就是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具有偏向性、指向性。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将有违规记录、黑名单企业的参数作为唯一指定参数,限制其他供应商正常参与。投诉请求:暂停本次采购活动,依法查实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并修改招标文件。
三、处理结果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
经查,恒顺代理公司受市教育局委托,于2020年3月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3月26日组织开评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康达体育公司于3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3月2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康达体育公司于3月24日现场向恒顺代理公司递交第二次质疑函,恒顺代理公司认为已超出质疑有效期不予接收。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15.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提出”等规定,投诉人于3月24日第二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符合以上规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提供了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嘉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星生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出具的技术参数材料,以上供应商产品品牌各自不同,说明满足本次招标参数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且投诉人提供的“广州星生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材料,不能证明该公司的产品为“汇海”牌和该公司属于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人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超出质疑范围,属于无效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