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莆田学院新校区音乐厅灯光音响舞台机械设备及座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300]FJSH[GK]202000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州笔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政府经济大楼3层315室
被投诉人1:莆田学院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兴安新村36号
被投诉人2: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恒管理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4层、5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号院5号楼3层101内306房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根据中标结果显示中标公司投标品目号1-11、1-31、1-51、1-52、1-59、1-60的设备品牌为定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标的为货物的应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及具体型号,中标方在《标的说明一览表》与《开标一览表》中对产品品牌描述前后不一致,中标公司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诉事项2:品目号1-11录音服务主机应为一台完整的合格出厂产品设备,而不是组成设备,财政部令87号文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中标公司所投产品品牌定制、型号定制,应为三无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投诉事项3:怀疑此次评标工作存在不公正情况,中标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对货物既体现定制,又体现品牌、型号等说明,有违招投标严谨性的要求。投诉事项4:向顺恒管理公司提交参与验收的申请函被拒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顺恒管理公司受莆田学院委托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7月10日组织开评标,7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经审查,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质疑事项逐一予以了书面答复,未发现质疑答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货物不能定制和组合,并且采购人根据所采购货物的实际功能需求和特点,也答复说明品目号1-11、1-51、1-52、1-59、1-60等货物可以定制或组装。北京仁歌公司所投的品目号1-11、1-31、1-51、1-52、1-59、1-60等货物实际上是组合或组装而成的,该公司在《标的说明一览表》的“规格”项下填写品牌为“定制”,型号为“定制”,在备注栏填写了投标货物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品牌、型号、原产地和数量等。该公司“规格”项下的填写不够规范,但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可因此将之认定为“投标无效”,且该公司在答复函中称“各项设备实际上为组合式、定制式的设备系统,多种设备、组件集成在一起不可能是单一品牌,因此无法在表格‘规格’列中完整清晰的列出各组件的品牌”,其将品牌、型号填写为“定制”符合事实。上述各货物的组成设备、部件和软件等,北京仁歌公司提供了具体品牌、型号及原产地,不是三无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投诉人笔锋电气公司提到的《开标一览表》,只有投标报价内容,没有关于品牌型号的内容,不存在投诉人所认为的《标的说明一览表》与《开标一览表》对同一货物品牌型号有两种不同描述的情况。评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上述货物不能为定制类货物,中标人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满足招标要求。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关于品目号1-11录音服务主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定制和组装,根据采购人莆田学院的答复,采购人要购买的货物是音乐厅场所专业录音设备,属于专业使用设备,不是通用类市场流通产品,采购单位允许定制或组装。北京仁歌公司所投标货物在《标的说明一览表》规格品牌、型号填写为“定制”,在备注栏填写了货物组成各部分的具体品牌、型号、原产地和数量,该公司在答复函中称“对应的投标产品是根据项目需求的特性,将具备相应功能的硬件、软件组合、定制而成”,其将规格品牌、型号填写为“定制”符合事实。这些组成部件有具体品牌、型号及原产地,不是三无产品或不合格产品。评审专家在评标、质疑与投诉复核时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录音服务主机不能采用定制,中标货物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投诉人笔锋电气公司提到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该表只体现投标报价内容,没有关于品牌型号的内容,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是“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
对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在前面已作了相关认定,不再重复。对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向代理人机构提交参与项目验收申请函被拒收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条的规定,该投诉内容不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范围,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投诉范围,且投诉人并未在《质疑函》中提出,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超出质疑范围,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