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关于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一体化预制式提升泵站及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18年第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一体化预制式提升泵站及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350302]YS[GK]2018017包号: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州百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福湾工业园阳岐支路4号,3号楼一楼
被投诉人1: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常太村利洋1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海丰中街800号龙腾东方1号楼205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百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一体化预制式提升泵站及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350302]YS[GK]2018017包号:2)招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 1:招标标的“若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的罐体尺寸就不可能实现设备m³水占地面积需达到A≤0.2㎡/m³,(标书资格性要求★6、设备占地面积小,设备m³水占地面积需达到A≤0.2㎡/m³,投标时提供布置图。)”,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
因此针对本次中标单位《北京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项技术满足就会存在虚假应标,我司对中标结果提出严肃质疑。
投诉事项2 :更改公告公布时间为2018年8月5日20:08发布,莆田行政服务中心发布时间为2018年8月6日发布(详见网站截图附件),开标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8点半开标,以上两个发布时间均未能按规定满足釆购法要求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本机关经核查,截止到投标结束被投诉人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均未收到任何对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质疑函件。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应在质疑时效期内对采购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针对本次中标单位《北京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项技术满足就会存在虚假应标”。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中标人北京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重审复核,评标专家组认为中标人北京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6、设备占地面积小,设备m³水占地面积需达到A≤0.2㎡/m³,投标时提供布置图”要求。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
本机关经核查,截止到投标结束被投诉人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均未收到任何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函件,而且投诉人也参与了投标。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有异议,应在质疑时效期内对采购过程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驳回投诉。采购活动继续。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3日